(2015)淄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会和、李桂兰与李会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和,李桂兰,李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和。申请执行人李桂兰。被执行人李会东,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申请执行人李会和、李桂兰与被执行人李会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李会东到期未履行判决书判决事项,申请执行人李会和、李桂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淄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由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郭晓伯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