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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昌飞与欧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韦昌飞。被告欧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昌飞与被告欧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昌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1937元,由原告韦昌飞负担。审判长王桂康人民陪审员韦丽人民陪审员陆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陆玉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