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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