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荣科与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荣科,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乔荣科,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长须,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乔荣科与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荣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荣科诉称,被告泰山庙镇黄陂桥村委会现任秘书钱广顺从1997年至2001年陆续欠原告烟酒、食品及现金共计10305元整,原告乔荣科多次向被告秘书钱广顺要钱,至今未果,为此起诉。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9日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购买原告烟酒并向原告出示欠条一张,显示欠原告305元;2000年2月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一张,显示从1998年至2000年购买原告烟酒共计7000元;2001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注明“各村分的献血任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债务关系,既被告欠原告现金10305元,原告请求偿还,被告应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乔荣科偿还现金一万零三百零五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30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3000元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计付自200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