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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燕与李通臣、孟凡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李通臣,孟凡森,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林燕。被执行人李通臣。被执行人孟凡森。被执行人杨永军。申请人林燕与被执行人李通臣、孟凡森、杨永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执字第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坤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