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子团与青岛洲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子团,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被告:青岛洲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号*号楼**楼BCD。原告杨子团诉被告青岛洲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子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