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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梁晓丽、曹刚、曹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梁晓丽,曹刚,曹永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3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跃进委77号。负责人:栾振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伊才全,身份证号码231027197701040319,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梁晓丽,女,自然简历不详。被告:曹刚,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曹永德,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梁晓丽、曹刚、曹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缴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审 判 长  姜 伟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