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焦永芹诉焦荣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芹,焦荣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81号原告焦永芹。被告焦荣祥。本院在受理原告焦永芹诉被告焦荣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永芹于8月1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永芹撤回对被告焦荣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焦永芹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