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萍与许雅峰、胡起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621-2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雅峰,女,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起康,男,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镜执字第01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许雅峰、胡起康银行帐户上的存款。现双方经过协商,申请执行人陈萍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许雅峰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雅峰在扬子银行��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