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05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刘某,女,生于1981年04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瑞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