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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玉真诉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天亮、刘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真,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天亮,刘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吕玉真。被告: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恒通。被告:丁天亮。被告:刘风荣。原告吕玉真诉被告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天亮、刘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玉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玉真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吕玉真负担。审判员  苏传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