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欧阳峰申请宣告廖素东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峰,廖素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欧阳峰。委托代理人欧阳全增,系申请人欧阳峰的叔叔。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廖素东。申请人欧阳峰申请廖素东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欧阳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峰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欧阳峰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欧阳峰负担。审 判 员 莫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