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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蒋金林与永州市锦林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林,永州市锦林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57号原告蒋金林,男,汉族,农民。被告永州市锦林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喷泉旁边。法定代表人卢耀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中审理原告蒋金林与被告永州市锦林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林以其与被告永州市锦林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以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缓交,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