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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尹某甲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尹某甲,男,生于1983年2月12日。委托代理人:郑碎定,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1年6月5日。原告尹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2007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尹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长时间在外地打工,离多聚少,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4月双方发生争执后,两人分居至今。现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尹某乙有原告抚养。原告尹某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被告陈某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2007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尹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长时间分别在外地打工,在一起生活时间较少,为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2012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已经分居多年,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尹某乙有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创建平等和睦、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有一子,应珍惜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因长时间分别在外打工,在一起生活时间较少,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必要的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若双方均能相互尊重、理解对方,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仍有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当、合法、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尹某甲与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满祥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人民陪审员  曹筱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智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