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向志武与王光生、廖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志武,王光生,廖少芳,当阳市森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向志武,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光生,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廖少芳,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当阳市森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岩屋庙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李小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向志武与王光生、廖少芳、当阳市森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向志武人民币176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485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申请人向志武同意被执行人光生、廖少芳、当阳市森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志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