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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美金、陈丽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美金,陈丽垣,陈丽平,邓建平,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保字第31号申请人:龚美金,女,195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陈丽垣,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陈丽平,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邓建平,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899号店面。法定代表人:胡春花。申请人龚美金、陈丽垣、陈丽平与被申请人邓建平、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龚美金、陈丽垣、陈丽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邓建平、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美金、陈丽垣、陈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担保人王欢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桃园住宅区21栋2单元401室的房屋壹套。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邓建平、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理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