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章哲荣与马弘源、叶丽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哲荣,马弘源,叶丽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893号原告:章哲荣。委托代理人:吴长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弘源。被告:叶丽红。委托代理人:蔡烂漫,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哲荣与被告马弘源、叶丽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哲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12100元,由原告章哲荣负担(已缴)。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