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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峰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21号原告:马峰,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峰诉被告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峰于2015年8月18日以起诉主体不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6元,减半收取6973元,由原告马峰承担。审 判 员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