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7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7635号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18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戴自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年彬质,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戴和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博公司)诉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依法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魏嘉、代理审判员邓旭明和人民陪审员张良辉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博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建、年彬质,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宇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派博公司诉称:原告经新京报社授权,获得了《新京报》刊载文字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增值服务”中国移动手机报-新闻早晚报”(号码为10658000)向用户发送含有原告作品的信息《艾滋男童的校园新世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在手机早晚报上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文字作品;2、在新京报、新京报网(www.bjnews.com.cn)和被告公司网站(www.cmread.com和wap.cmread.com)公开书面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4,712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及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4712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新闻报道属于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原著作权人均没有禁止转载,故被告属于合理使用;原告取得的权利属于财产性权利,无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使用字数约为200字,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京报出证字第0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载明,准予《新京报》出版,有效期为2013年4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4年9月4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具京I**证090533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新京报网(bjnews.com.cn;thebeijingnews.com)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2015年3月29日新京报A10/A11版刊载陈杰署名文章《艾滋男童的校园新世界》。派博公司提交了新京报社与陈杰(合同乙方)签订的《新京报社劳动合同书》,载明该社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职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接受该社工作任务或委托,创作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新京报稿库的作品,在《新京报》及新京报网刊载的作品),该作品由该社享有著作权,乙方享有署名权。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年4月28日对”新京报”网站上(bjnews.com.cn)刊载《艾滋男童的校园新世界》一文的情况进行了公证。2012年1月1日,新京报社出具《许可及授权委托书》,载明:新京报社就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京报》刊载之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权,以及推广、宣传和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在下列范围内许可和授权给派博在线公司:(1)数字报刊;(2)手机报;(3)互联网/移动/无线媒体,但须能够将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4)触摸媒体。该文项下一切未专门授予派博在线公司均属新京报社所有。新京报社同意,如有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任何行为被派博在线公司合理认为构成侵害作品之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抑或侵害新京报社或派博在线公司对作品的权利,派博在线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合理或必要的措施并提起权利主张或诉讼。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6月27日对”新京报”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显示首页网址为www.bjnews.com.cn的网站上”关于版权”中显示:该网站上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均受有关法律的保护,为新京报社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使用者将新京报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新京报社及或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特别授权,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新京报”,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版税。凡未经新京报的明确书面特别授权,任何人不得变更、发行、播送、转载、复制、重制、发动、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新京报的局部或全部的内容或服务或在非新京报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10658000是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中国移动手机报-新闻早晚报”增值业务号码。经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年4月28日对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为:打开手机,浏览保存的信息,打开3月29日手机报,载有《四川被驱逐艾滋男童赴山西就学》内容,载明”据新京报”字样。经比对,该文字内容出自原告权利文章,版面字数约为310字。就本案中用户是否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阅读特定日期的手机报,原告无证据举证证明,故放弃停止侵权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无法查看以前文章。另查,原告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500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15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提交2015年3月北京往返临汾的火车票以及临汾住宿费票据、2015年1月加油费票据,用以证明为采写涉案文章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上事实,有《报纸出版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新京报》、《新京报社劳动合同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5888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366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367号公证书、《许可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费发票、采写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报纸、授权书等证据,可以判定原告派博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艾滋男童的校园新世界》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手机报增值服务中向用户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在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是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手机报并不具备用户选定性的特征,且使用行为是一次性即实施完毕的,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针对被告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涉案文章的性质不属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也不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告的使用行为系移动增值服务的商业性使用,而新京报网已经明确禁止转载,故被告的抗辩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范畴,故对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一节,鉴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持续且放弃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行为的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酌情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元,由原告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2200元(已交纳),由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人民陪审员 张良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