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昌辉腾木质粉有限公司与广州赫尔普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辉腾木质粉有限公司,广州赫尔普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南昌辉腾木质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负责人:程绍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赫尔普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圣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辉腾木质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赫尔普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辉腾木质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南昌辉腾木质粉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