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14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徐海。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士余,住北京市大兴区,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易文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士余,住北京市大兴区,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因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汨鸿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