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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虾执民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远海与林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远海,林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虾执民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蒋远海。被执行人林伦杰。申请执行人蒋远海与被执行人林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舟普虾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远海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伦杰目前去向不明,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虾执民字第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春伟审 判 员  周峥俜人民陪审员  王岳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哲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