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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建弟与瑞安市盛峰塑化有限公司、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弟,瑞安市盛峰塑化有限公司,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薛普峰,王川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634号原告姚建弟。被告瑞安市盛峰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达署。被告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学清。被告薛普峰。被告王川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弟与被告瑞安市盛峰塑化有限公司、安庆盛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薛普峰、王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姚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