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环保民终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廖兴华、王伦祥与清镇市犁倭镇人民政府、清镇市犁倭镇河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兴华,王伦祥,清镇市犁倭镇人民政府,清镇市犁倭镇河溪村村民委员会,贵州省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环保民终第4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廖兴华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镇市犁倭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清镇市犁倭镇河溪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贵州省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廖兴华、王伦祥与被上诉人清镇市犁倭镇人民政府、清镇市犁倭镇河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清环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廖兴华、王伦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环保民初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廖兴华、王伦祥。(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益审 判 员 唐玉平代理审判员 李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