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科宇渔具有限公司与薛恩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科宇渔具有限公司,薛恩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安徽科宇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夏芬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恩思,男,汉族,居民,吉林省珲春市。原告安徽科宇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恩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科宇渔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薛恩思正协商解决该起纠纷,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恩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科宇渔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恩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安徽科宇渔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 亚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珏(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