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金山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0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金山,男,1978年4月1日出生;2003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04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9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6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2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金山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马金山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山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金山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金山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陈林林代理审判员 陈光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