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与黄拥军、郁凤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黄拥军,郁凤泉,葛许兵,袁斌,易陈,张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633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S223线北侧饮泉支线西侧。负责人颜雪明,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宝存,系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拥军。被告郁凤泉。被告葛许兵。被告袁斌。被告易陈。被告张建军,1981年6月16。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与被告黄拥军、郁凤泉、葛许兵、袁斌、易陈、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0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冒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