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与粟珊、郑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粟珊,郑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劳动西路304号。负责人吴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海霞,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诉被告粟珊、郑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