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平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887号原告:王平。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莱芜市鲁中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原告王平与被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