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调确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常玉霞与陈胜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玉霞,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39号申请人常玉霞,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人陈胜,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常玉霞、陈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常玉霞、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胜应偿还申请人常玉霞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还款期限:2015年9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2017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若申请人陈胜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美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