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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朝君,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某,男,汉族。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苟清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