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立初字第3号起诉人陈宝林,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抚松县。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陈宝林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于1997年2月已经正式退休(有退休证)。1997年3月,被告吉林省通煤职工长白山温泉疗养院又要求其重新写退休申请。起诉人因此退休养老金自1997年2月至2015年7月,被拖欠、克扣、少报少开102732.1元,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养老金及利息,并恢复起诉人每月的应领养老金1547.4元。此外,起诉人要求被告给付其因此事上访所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故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宝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新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