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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庚义与被告端现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庚义,端现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韩庚义,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端现群,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韩庚义与被告端现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庚义和被告端现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庚义诉称,1、被告制造矛盾、制造纠纷,破坏社会和谐。2、横行霸道、侵占民宅。3、隐瞒事实、骂人。由于原、被告换场,我给他6尺宽4丈多长,他连我给他的和老大路垫的很高影响了流水。为此请求被告退还我的宅场,并解决我房后的流水问题。被告端现群辩称,我没堵原告的水道,换过宅基地后原告栽的树,我没有侵占原告的地方。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换宅场说明书”一份,内容为:“端现群给韩庚义、韩荣伟换场以灰石为界,永不更正,双方同意永远和平;树栽界石内,梧桐树砍掉,韩庚义修房时端现群枣树砍掉,韩庚义、韩荣伟修房时堂(北)屋不能门朝北,界石以东有韩庚义、韩庚才出路,不定宽窄,出路只有走路权,没有经营管理权,永不更改、永远走路”;该协议由村委主任韩义堂和调解员韩天兴签名及原、被告签名。另查明,原告韩庚义换给被告端现群的六尺土地现已经修成村村通公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着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换地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实际履行,原告换给被告的六尺土地已经修成村村通公路,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自己房后堵水的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堵水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被告亦没有认可该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庚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庚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