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城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柳仪与孙道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仪,孙道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陈柳仪,市民。被告孙道挺,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仪与被告孙道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仪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柳仪负担(原告已预交150元)。审 判 长 李    正    坤代理审判员 彭艳代理审判员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