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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骆某,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周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150元,退回150元。审 判 长  王存来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