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骆某,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周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150元,退回150元。审 判 长 王存来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