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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董京朋与乳山市白沙滩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董京朋。委托代理人林盼,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白沙滩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伟,镇长。委托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京朋与被告乳山市白沙滩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先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京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京朋负担。审判员 于 鲁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玉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