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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裘伟青与上海瑞鑫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伟青,上海瑞鑫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裘伟青。被告上海瑞鑫百货有限公司。原告裘伟青诉被告上海瑞鑫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伟青撤回对被告上海瑞鑫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元,由原告裘伟青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