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温聚中与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温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3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达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温聚中,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上诉人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4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