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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纤与屈家本、程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纤,屈家本,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郭纤,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夷陵医院护士。被执行人屈家本,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程飞,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屈家本、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冯家湾支行(帐号为:XXX)的存款(人民币)90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