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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晓霞与东佃华、东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霞,东佃华,东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孟晓霞。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佃华。被告东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霞诉被告东佃华、东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晓霞于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晓霞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孟晓霞负担。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小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