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晓霞与东佃华、东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霞,东佃华,东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孟晓霞。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佃华。被告东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霞诉被告东佃华、东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晓霞于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晓霞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孟晓霞负担。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小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