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怀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329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怀某甲。法定代理人怀进步。辩护人刘爱玲,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怀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茜、王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怀某甲、法定代理人怀进步、辩护人刘爱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另案处理)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后将学校体育器材室内的一台电脑盗走,被盗电脑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为500元。(2)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将停放在学校的一辆山地车盗走,被盗山地车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为800元。(3)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学校车棚内的一辆山地车盗走,被盗山地车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为800元。(4)2014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教室内实施盗窃,将学生放置在教室内的现金、伞、书包等物品盗走。(5)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教室内实施盗窃,将学生放置在教室内的现金、伞、书包、笔芯等物品盗走。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怀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怀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怀某甲盗窃的数额少,情节小,已退赃并取得谅解。怀某甲属于坦白,无前科,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怀某甲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另案处理)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后将学校体育器材室内的一台电脑盗走,被盗电脑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为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怀某甲供述证明,其和刘士男去古井中心小学盗窃,共去了5次。第一次在2014年8月份,当时学校还没有开学,其和刘士男到古井中心学校操场北头的体育器材室,盗走了一台电脑。2、同案人刘士男的供述证明,其和怀某甲是朋友,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怀某甲到古井中心学校操场去玩,看到操场北头的体育器材室有电脑,过了一周其和怀某甲去偷回这台电脑,留着自己玩游戏。3、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负责政教的老师,2014年8月底,其到体育器材室拿运动会的获奖证书的时候,发现里面的一台电脑不见了,窗户的防盗窗上有个大洞。电脑整套不见的,包括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音响一套。4、检查笔录证明,在刘士男的住处查获赃物的情况。5、证据保全决定书、返还清单证明,盗窃的物品已返还被害人。6、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为500元。7、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刘士男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怀某甲及刘士男辨认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怀某甲辨认现场的情况。8、报案材料证明,发还清单、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怀某甲的家人包赔学校1500元,学校对怀某甲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2)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将停放在学校的一辆山地车盗走,被盗山地车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为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怀某甲的供述证明,学校开学后其和刘士男一起到古井中心学校玩,在教学楼前停了一辆山地车,没上锁,其和刘士男把车偷走了。2、同案人刘士男的供述证明,其和怀某甲到古井中心学校里玩,看到南教学楼前有一辆山地车没有锁,其和怀某甲骑了一会将车子放回原地,放学后其和怀某甲看见没有人骑走,将这辆车偷走了。3、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为800元。4、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刘士男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怀某甲及刘士男辨认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怀某甲辨认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3)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学校车棚内的一辆山地车盗走,被盗山地车经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为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怀某甲的供述证明,后来一天晚上,其和刘士男一起到古井中学去玩,在学校西北角车棚看到一辆新的山地车,是绿花的,他们俩一起将车弄走了。2、同案人刘士男的供述证明,其和怀某甲到古井中心学校里玩,其看到一辆新的山地车,绿花色,其用力拽开锁,其和怀某甲将车推出了校园。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1日中午,其一辆山地车被盗了,大梁是绿色的,车是9月19日其花1200元买的,其骑车去学校将车放在学校厨房旁边的车棚里了,前轮用密码锁锁住了,后轮用环形锁和别人的车锁在一起,22日其放学发现车子不见了。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和王某甲的车子一起停放在学校的车棚里,其和他的车子的后轮用一把环形锁锁在一起,王某甲的车子前轮用的是密码锁,第二天放学其发现其和王某甲的车都不见了,其的车子是蓝色折叠车,王某甲的山地车,刚买的一千多元。5、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为800元。6、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刘士男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怀某甲及刘士男辨认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怀某甲辨认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4)2014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教室内实施盗窃,将学生放置在教室内的现金、伞、书包等物品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怀某甲供述证明,具体时间其记不得了,一天晚上其和刘士男到古井中心学校教学楼二楼,刘士男用铁棍将教室的门锁撬开,进入教室后其拿了几把小刀,还有两三袋面巾纸,刘士男拿的是笔芯,小刀和伞之类的。2、同案人刘士男的供述证明,其和怀某甲是朋友,七八天前的晚上十一点左右,其和怀某甲翻墙到古井中心学校的教室,翻学生的书包,偷盗了25.5元,还有水笔芯一盒,梳子、镜子、饭卡、雨伞、漫画书、订书机和书包。3、被害人杜某陈述证明,其是八(四)班的班长,2014年10月19日晚上上晚自习的时候,其发现课桌里的620元钱没有了,课桌的抽屉里很乱,这是同学兑的钱用来买语文报纸用的。4、被害人怀某丙的陈述证明,其是八(四)班的学生,其的伞被盗了,伞外面是黄色里面是黑色的,花了20元买的。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其是八(四)班的学生,其的55元钱在课桌抽屉里被盗了,其班里杜某、王某乙、郭某乙等人的东西也被盗了。6、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明,其书包放在教室里被盗了,是黑色的,中间夹有白色和红色,今年九月份开学花70元买的。7、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其的5元钱放在包里被盗了,是在课桌的书包里被盗的。8、证人芮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四)班的班主任,其班里班长杜某的收的订报纸的钱被盗了,大概660多元。9、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四)班的学生,其同桌杜某收的订报纸的600多元钱被盗了,因其和杜某是这个班的课代表,钱轮流拿着,每个人收了15元,也有不愿意交钱的,具体多少钱,其也不记得了。10、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刘士男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怀某甲及刘士男辨认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怀某甲辨认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5)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怀某甲伙同刘士男进入谯城区古井中心中学教室内实施盗窃,将学生放置在教室内的现金、伞、书包、笔芯等物品盗走。另查明,2015年3月26日,案发后被告人怀某甲的父亲怀进步主动将1500元赃款退给亳州市公安局古井派出所,该所将1500元退还给古井中心中学,古井中心中学念在被告人怀某甲年幼,且其家人已包赔所有损失,对被告人怀某甲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怀某甲的供述证明,隔了几天其和刘士男到古井中心学校教学楼,共撬了5、6个教室的门,其偷了3块5毛钱现金、水笔芯20多支,一把伞和2个镜子。2、同案人刘士男的供述证明,其和怀某甲到古井中心学校,从不同的教室搜出现金30元,笔芯20多支,小刀,梳子、镜子、饭卡还有两把雨伞,其把拿的东西都装进去了。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明,其是八(六)班学生,2014年10月24日,其放在抽屉里的书包被扔在地上了,书包里的八元钱和一盒笔芯没有了。八元钱是一张五元的,三张一元的。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八(六)班的学生,2014年10月24日其到班里发现其课桌里的两把雨伞不见了,抽屉里的一个订书机不见了,一盒120元的钙片被洒地上了。两把雨伞一把深蓝色,一把棕色的大概60元,订书机是得力牌橙色的大概七元钱。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八(六)班的学生,其的一盒笔芯和书包被盗了。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其是八(六)班的学生,其的笔芯和梳子被盗了。7、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六)班的学生,其的书包、水笔芯、手电、卫生纸都被盗了。其的书包是黑色的,水笔芯20支,卫生纸被人在教室里烧掉了。8、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六)班的学生,2014年10月24日,其发现其昨晚放在教室的书包被盗了,书包是深蓝色的,价值50元,书包里有本子、书、笔芯之类。9、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六)班的学生,其的460元被盗了,其在10月23晚上放在教室里的,第二天早晨到教室发现钱不见了,其是这个班的班长,这460元是班里用来买水的,班里锁门了,但是锁被撬开了。10、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五)班的学生,2014年10月24日早晨,其发现其的双肩挎包不见了,是其去年花了二、三十元买的。1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五)班的学生,其的雨伞被盗了,伞是水红色的,10月23晚自习结束的时候其把伞放在座位上没有拿走,第二天发现不见了。1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七)班的学生,其放在教室书桌抽屉里的二十元钱没有了。13、被害人孙某丙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五)班的学生,其放在书桌旁边的手提袋里的一把褐色雨伞被盗了,天堂牌的,大概二、三十元钱买的。14、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一)班的学生,其10月23日晚放在班里的十元钱被盗了。15、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一)班的学生,其10月23日晚放在教室的19元班费被盗了,10月24日早晨,其发现钱不见了,其把钱放在课桌抽屉里了,一张十元,一张五元,其余都是零钱。16、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二)班的学生,其10月23日晚下晚自习其回宿舍睡觉,第二天发现教室的门被撬了,其放在文具盒里的20元钱没有了。1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二)班的学生,其的30元被盗了,一张十元的,一张五元的,其余都是零钱。18、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三)班的学生,其10月23日晚下晚自习回去休息了,第二天发现其铅笔盒里的20元被盗了。19、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三)班的学生,其10月23日晚起下晚自习回去睡觉了,第二天发现其放在文具盒里的20元钱不见了。20、被害人连某的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三)班的学生,10月24日早晨,其发现放在文具盒里的50元钱不见了。21、被害人秦某陈述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七)班的学生,其10月24日早晨到教室上早自习,其发现放在抽屉文具盒里的20元现金不见了。2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六)班的学生,2014年1月24日早晨,其同学东西被盗了,班长田富瑞收的买水的400多元钱被盗了。2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古井中心中学八(六)班的学生,其和田富瑞是同桌,其和田富瑞的抽屉都被翻了,他的400多元被盗了,这钱是其班收的用来买水的。24、证人怀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和刘士男是邻居,和怀某甲是堂兄弟。刘士男和怀某甲他们都不上学了,经常在一起玩,关系不错。2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刘士男和怀某甲的时候,是其和他们一起上初中的时候经常见面,一起玩,他们俩下学后没有工作经常一起在社会上混,关系很好。26、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怀某甲的母亲,其儿子怀某甲比较老实、内向,怀某甲退学后性格比较叛逆,不听话,经常和刘士男、张浩他们一起玩。27、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怀某甲是邻居,怀某甲人比较老实,从来没有打架骂人,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张浩和刘士男平时都没人管问,怀某甲平时和他们一起玩。28、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为166元。29、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刘士男辨认出7号是被告人怀某甲及刘士男辨认现场的情况;被告人怀某甲辨认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甲多次与他人一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怀某甲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怀某甲盗窃的数额少,情节小,已退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怀某甲属于坦白,无前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认可;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怀某甲初犯、偶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怀某甲共同与他人一起盗窃,且多次盗窃,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怀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 毅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