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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少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垦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智,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湖沿镇第六师一○八团,无业人员,捕前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2005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少智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黄少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第四师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经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伊宁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四师看守所。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垦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亮、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少智从秦飞处购买300箱假冒52度伊力老窖酒,从乌鲁木齐市商贸城门口处购买50箱假冒52度伊力老窖酒;后被告人黄少智分两次将购进的假冒52度伊力老窖酒销售给赵文双92箱,又通过其女友卢某向王某销售110箱,销售金额共计72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实物假冒52度伊力老窖白酒、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卢某、王某、赵文双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黄少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少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属累犯,但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少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少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少智从朋友秦飞处以抵账的方式,每箱270元的价格,购买300箱假冒52度伊力老窖酒;从乌鲁木齐市商贸城门口处以每箱270元的价格,购买50箱假冒的52度伊力老窖酒。后被告人黄少智分两次将购进的假冒52度伊力老窖酒销售给赵文双92箱,以抵销赵文双的欠款32000元;又通过其女友卢某向王某销售110箱假冒的52度伊力老窖酒,销售金额40000元。综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2000元。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黄少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黄少智的女友卢某处扣押146箱假冒52度伊力老窖白酒。2005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少智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少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实物假冒52度伊力老窖白酒、被告人黄少智的户籍证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05)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2012)新五监释第133号释放证明书、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12512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书、乌鲁木齐市宗泰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证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商局案件移送书、清单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王欣合的交易明细清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证人卢某、王某、赵文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少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智明知所销售的52度伊力老窖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少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少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少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少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少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黄少智未出售的146箱52度伊力老窖酒,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      东审 判 员 孙   星   慧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