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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村××社与重庆市渝北区×××村××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村××社,重庆市渝北区×××村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法民初字第1190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王传银,社长。委托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曹阳,社长。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村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左志中,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村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村××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