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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春节前我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农历腊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加之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双方婚后不久便开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因琐事多次殴打原告,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没有生过气。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农历12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淮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和婚姻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或其他原因发生矛盾,也是夫妻之间不可避免的时有现象,而这种现象并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原则,应给予原、被告感情恢复期。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海领审 判 员  张中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振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