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之堂与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堂,郭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9号原告:王之堂,男,193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洪矿,居民。被告:郭雷,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堂与被告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之堂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堂撤回对被告郭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之堂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