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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之堂与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堂,郭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79号原告:王之堂,男,193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洪矿,居民。被告:郭雷,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堂与被告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之堂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堂撤回对被告郭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之堂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