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8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胡某某,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