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争选诉陕西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元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争选,彭元娃,陕西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杨争选,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彭元娃(现名为彭宝元),男,30多岁,汉族。被告陕西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康定民,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本院在审理杨争选、陕西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元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争选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争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66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2元,由原告杨争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彩梅审 判 员 解联库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