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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