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