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陈马根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马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979号罪犯陈马根,(原吴江市)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吴江区(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吴江刑初字第1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马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4日经本院以(2011)镇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45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陈马根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文教辅助岗位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马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马根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马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