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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常雄卫与常雄卫、常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枝荣,常雄卫,常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常枝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常雄卫,男,汉族。被执行人常艳峰,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永勤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常枝荣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于同日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艳峰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常艳峰位于榆林市开发区榆兴苑1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号008266)。现需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人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常艳峰位于榆林市开发区榆兴苑1号楼4元401室房屋一套(预告登记证明号008266)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常艳峰不得将房产以转移、变卖、拍卖、抵押、出租等方式处分。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宁 更多数据: